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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逾期办理产权证,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产权证,而合同中又没有约定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该如何认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呢?本文道华房产律师团为大家讲解。

出卖人逾期办理产权证,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出卖人逾期办理产权证,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对于这一问题,买方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在《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确定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有关规定。

第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分两种情况,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来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来确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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