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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不公平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确定开发商与购房者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双方一定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谨慎签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由房产商提供,其中可能会隐藏一些对房产商一方有利的不公平条款。本文道华房产律师团为大家作几点提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不公平条款

一,未按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概不退还订金。法律规定,如果未按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不可归责于购房者的原因造成的,房产商应该退还定金。

二,合同一旦签字生效,买方无权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此类条款属于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此类格式条款无效。

三,非因卖方原因延期交房的,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房产商在非因己方原因造成逾期交房时,应及时向购房者说明逾期交房的原因,因未及时说明扩大购房者的损失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此种条款属于免除房产商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四,无权更换本公司已选定的物业公司。此类条款同样侵害了购房者的选择权,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五,样板房仅供参考。随着房地产市场中精装期房越来越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存在差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注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以上就是购房时常见的不公平条款,你学会辨认和规避了吗?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们线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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