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房产律师团

口头约定房屋买卖却遭反悔,可以要求赔偿吗

家住福建厦门的王某为了准备婚事,委托自己的姐姐选购婚房,并且看中了房子探讨了价格,约定了签订合同的时间,卖家却突然反悔,王某无奈将卖家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捐款损失5万元,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有效?陈某后悔卖房的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本文道华房产律师结合案情给大家分析解答。

房屋买卖反悔

口头约定房屋买卖却遭反悔,可以要求赔偿吗

王某想买房,王某姐姐在小区业主群中得知陈某的房屋需要出售,随即通过微信与其联系,并代表王某与陈某旧房屋的出售、房屋售价等进行协商,并与王某实地查看了房屋,确定购买该房屋,并表示可以先支付定金,陈某表示不收定金也会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双方还确定了签订书面合同的大致时间,王某姐姐还告诉陈某,期间其父母也有从外地赶来看房,并设计好房屋装修方案,购房款也都准备好,并将此事告知了女方父母,一切都准备就绪。

在双方约定签合同日期前,陈某却突然告知因房价波动,不打算卖房,等以后涨价了再卖,王某姐姐告诉陈某,家里为了该婚房,已经支出了相关费用和成本,希望其再三考虑,但陈某铁心拒绝。

陈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收取定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其他方式,根据王某姐结合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向陈某明确发出希望购买房屋,并与其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约,陈某对此也作出同意该要约的意思,表示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已成立。

王某姐姐与陈某就购买案涉房屋,及交易价格进行了磋商,并约定在清明节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该合同的性质属于“预约合同”,法院根据《民法典》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认定陈某未按其承诺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王某相应损失,法院综合考虑陈某的过错程度、王某的履约情况、相关成本损失、二手房交易市场奉献等因素,酌情认定陈某因赔偿王某损失15000元。

道华律师评析

本案中,交易双方口头商量好,要在某一时间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预约合同的要式,双方间成立预约合同法律关系后,出卖方不愿意订立买卖合同,各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预约合同的责任承担,根据契约自由的精神,一般不会强制交易双方缔结本约合同,但违约方,仍要对守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机会损失等进行赔偿,买卖的双方都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承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如你遇到类似房产问题,欢迎随时在线咨询我们。

相关标签:

卖家反悔
延伸阅读:
深圳二手学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家交房后占用学位拒不解锁,道华律师成功助买家索赔违约金
深圳·福田|绿本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道华律师代理意见
如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