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跌,购房人不愿意买房了,那房东能要求购房人,承担房屋的差价损失吗?本文道华房产律师来给大家分析解答。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北京的孙先生,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格是600万,付款方式是贷款,合同签订之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房屋的价格从600万降到了500万,这时,购房人孙先生就不愿意买房了,那后续的各方面的工作都不愿意配合来进行了。
那时候对于房东来讲怎么办?房屋的价格已经下降了100万,那惯常操作方法,就是房东可以起诉,解除合同,然后让购房人,来承担房屋的差价损失,这是可以的。
可能有人会问,作为房东来讲,我就是要把房卖给购房人,行不行呢?
这是在法律上来讲也是可以的,但这里面对于房东来讲,是有风险的,什么风险?房主强行的要求继续履行,房屋要过户给买方,要求其把钱给你,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购房人有没有付全款的能力。
对方是贷款,有可能是对方有付全款能力,但是他还是想贷款,那这种情况下,法院判继续履行,你没有进行保全,等法院出了判决之后,他把钱转移了,没有付全款的能力,那你怎么办?
所以我们建议,房东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比较稳妥的方式,就是解除合同,要求购房人,承担房屋的差价损失,这是一种相对可靠的这种方式。
那如果要求继续履行的话,你就要在起诉之前,对这购房人的资产的状况,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那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要进行财产保全,以确保对方有足够的全款能力来支付给你,这才行,否则的话对房东来讲的话,是有巨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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